一、受理举报的范围:
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2.对监察对象(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3.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4.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5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6.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,不予受理:
(1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。
(2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。
(3)仅提及党员、干部姓名或者职务,但无具体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事实的;仅列举党员、干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,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二、监督举报相关要求 :
1.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2.根据“分级负责”原则,不属于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,请向其他单位或学院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,或选择相应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。
3.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(请提供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三、举报方式:
1.信件举报:
收信地址: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9号威斯尼斯wns888入口纪检监察部门,邮编:110004
2.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:12388